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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4日 星期日

混淆視聽傷害社會公共利益 沒有受到法律保護的可能 駁〈關於恆生仁波且(陳恆寶生)年齡的說明〉



混淆視聽傷害社會公共利益 沒有受到法律保護的可能 

駁〈關於恆生仁波且(陳恆寶生)年齡的說明〉

對於網路上所傳〈關於恆生仁波且(陳恆寶生)年齡的說明〉一文,貌似有理,但實際上,只是陳妖集團企圖以法律手段,造成希望釐清其實際年齡者的恐慌,並趁此掩蓋「陳妖寶生利用人們對於他年齡的錯認,因而誤認他為頗具修行之人,進而對他所言百依百順,甚至進而傾家蕩產的供養他」此一傷害平凡佛教修行人的事實。

為什麼稱陳妖寶生集團呢?道理其實很簡單。一般人總以為,皈依佛法僧,成為佛教徒以後,就是佛弟子,就不會是波旬天魔的魔妖弟子。這是一種相當錯誤的觀念。因為是否是真正佛弟子,判別的重點在於是否真正依據佛陀的經教、戒律修行。若是皈依佛法僧,但所行之事盡是騙人錢財、姦淫婦女之事,這樣的人,事實上已經違背了佛陀經教中,關於「不妄語」、「不與取」、「不邪淫」的戒律,跟我們一般人違反法律一樣,已經是個佛教界的罪犯了,這樣的罪犯,最後的下場,只能是因為自己所造的惡因,而得墮落於地獄中的惡果,這樣的道理,在經典中講得相當清楚,只要讀過地藏經的人,一定都能明白。

若這樣的罪犯,不知悔悟,甚至變本加厲,讓大家認為:我這樣做,是符合佛陀教戒的,你們應該以我為榜樣,應該以我為師,唯有讓我悅樂,你們才能成就佛道,這根本就是號召大眾以背離、毀棄佛陀的教戒為宗旨,這就是妖、就是魔,因為,他雖然具備一個佛弟子的外表,但實際上做的事,不是帶人依照佛陀教戒種下善因,取得脫離六道輪迴的善果,相反的,他帶著大家毀壞佛法、大步的邁向地獄之門。

陳妖集團雖然口口聲聲說要學佛,但依照目前所披露的各種事證,如未證言證,不具佛菩薩聖量,卻自稱佛菩薩;侵吞善款;性侵女弟子;以各種名義強收供養等等,他就是披著佛教外衣,卻不斷毀壞佛陀教戒的妖魔,這樣的本質,不管他向哪一位佛陀學習,都不會有所不同,因為,南無第三世多杰羌佛與 南無釋迦牟尼佛的教法是無二無別的。在〈淺釋邪惡見與錯誤知見中〉,南無第三世多杰羌佛說,認同可破三乘戒律及認同戒律不需全部守這樣的知見,是邪惡知見,這與 南無釋迦牟尼佛以地獄之恐怖之景象告誡佛弟子要嚴守戒律的教法,不是相同的嗎?只要陳妖集團做的是破戒的行為,是帶領佛教徒違犯教戒的行為,那就是佛教界的妖魔,不會因為口口聲聲說要學習釋迦牟尼佛的教戒而有改變他們身為魔妖的本質。

對於〈關於恆生仁波且(陳寶生)年齡的說明〉中,本質上更揭露了陳妖寶生不敢承擔責任,用一段片面偏頗之言論,就要把將自己應該要承擔的責任轉嫁佛陀身上。一個負責任的凡人,當發現他人因為誤認自己的年齡而產生錯誤的崇拜時,就應該要主動的澄清,更不會該利用這樣的錯誤,誤導他人相信自己是佛菩薩。若是有意利用這樣的誤認,欺騙眾生,誆騙眾生的錢財,侵害女居士的貞潔,那麼這個人不僅是世間法上的壞人,在佛法上,就是個未證言證、破壞佛陀教法的妖魔,陳妖寶生,就屬這一類。

的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同時,侵權責任法也保障了隱私權。不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一條同樣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權利」,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當中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提到,若提供個人隱私,係為促進社會公益且在必要範圍內,人民法院則不認為此類行為構成對於隱私權的侵害,亦不支持對此類行為所提出的負擔侵權行為責任的請求。

此外,由於隱私權與表達自由(是指權利人將其內心的思想,以各種形式表現於外的自由。)、大眾的知情權(指人們有了解他應該知道的事情的權利,其對象範圍很廣,如有關個人的信息、政府官員的道德品質、財產狀況、社會上出現的新事務、國家的政治、經濟的發展狀況,等等)之間,有衝突關係,因此解決之道在於如何在衝突的權利之間進行衡量。學者馬特,在〈隱私權研究—以體系建構為中心〉(“十二五”國家重點圖書出版規劃 法律科學文庫,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當中也提到:「有權利必有其限制,拉倫茨認為,“原則上,沒有權利是不受到某種限制的”。民法有誠信信用、權利不得濫用作為私法的一般原則對隱私權的行使進行限制,侵權行為法上的抗辯事由,實際上是從另一面通過將侵權行為正當化的方式間接限制隱私權。權利的限制是解決權利衝突,平衡當事人利益的一種機制。隱私權是個人對抗公共領域的防火牆,從這個角度而言,其具有一定的“反社會性”,隱私權保護的絕對化將導致離群索居,與世隔絕,對於公共事務漠然置之,從而導致社會公共領域的瓦解。並且,隱私權為個人提供一種多元的生活的同時,還可能演變為滋生犯罪與醜惡現象的溫床,例如家庭暴力,婚內強姦等。因此,隱私權在一定限度內應當予以必要限制,該限制的唯一目的在於對他人自由的尊重和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以上見該書第303 頁)。那麼何謂公共利益呢?所謂的公共利益,必須具備有“公眾的或與公眾有關的使用屬性”(以上見該書第304頁)。

對於隱私權的保護與限制有初步的了解之後,我們來看看,公布陳妖寶生的護照,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首先,陳妖寶生的護照,確實是屬於個人資料,不過,由於實際上僅有六十多歲的陳妖寶生慣常誘導人誤信他已高齡八十多,使人盲目的相信他或許有過人之處,加上周遭共犯的吹噓,更容易讓人對其產生崇拜的心理,陳妖藉此盲目崇拜之心態,進而向大眾鼓吹自己是佛菩薩轉世並收取大量的供養,導致有人因此夫妻失和、傾家蕩產、甚至侵佔善款、性侵崇拜自己的女弟子,種種令人髮指的行為,就是一個宗教詐欺犯、性侵犯的行徑。因此,為了澄清陳妖的實際年齡,破除大眾的迷思,不要再讓社會上其他人被他所騙、所害,在相關討論中發佈他的護照資料,讓公眾辨明他的實際年齡為六十多歲,而非八十多歲,本來就是防止他再次詐騙其他不知情公眾所必要採取的社會公益性手段,正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規定以及學者的見解,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況且,對於陳妖寶生的不法行為,都有人證、事證可以佐證,並非空穴來風、造謠生事,並不構成法律上的誹謗,同時,如前所述,因為他所做的不法行為都是違反佛教戒規的行為,佛教徒將之比擬如波旬天魔之魔子魔孫,亦屬依據佛教經典之合理評論,也不構成法律上的誹謗。

當陳妖集團指控他人洩漏並利用個人資料抹黑陳妖寶生,真是更顯得自己於理於法都站不住腳。於理,公眾澄清自己的年齡,本就是他自己該負責任之事,跟誰都沒有關係,於法,他有諸多違法行為被揭發,為了保護社會大眾,揭露他的個人資訊,是為了保護社會大眾的公共利益且合乎法律的行為,此外,對於陳妖寶生所為於理、於法不符合行為所做的批評,本就是表達自由所保護的範疇,沒有所謂抹黑誹謗的問題。總結來說,陳妖寶生沒有什麼法律上能站得住腳的權利可以主張!以法律手段作為威脅,其目的就是要繼續掩蓋陳妖寶生不主動澄清,並藉此為惡行的事實!

奉勸陳妖及其嘍囉,趕快真心懺悔吧,正如聯合國際世界佛教總部公告字第20150103號公告所說:「如果你是騙人的邪惡之師,或平日裡說過頭話而不名符其實的人,應該馬上收斂,真誠悔過,不要再繼續行騙了,趕快做一個利他的好人,修行學正法,讓大家聽聞佛陀的法音,今生會成就的!大家也會原諒理解你們的,只要改好了,就成了好上師了。」否則,在地獄遭受無盡痛苦的果報,將是你們的結局!



佛弟子 生真悔 謹致
2017/07/01



本文摘錄自:網路文章

2017年9月20日 星期三

無知且惡毒的指控 正是妖魔行徑的明證

無知且惡毒的指控 正是妖魔行徑的明證

無知且惡毒的指控 正是妖魔行徑的明證
    讀到陳恆寶生妖魔團體所寫「摧邪(二)—“香港女信徒”是對恒生仁波切(陳恆寶中生有的衊」,文中他們以為自己所撰寫的理由很有道理,實際上根本不堪一擊,在說理的能力上,比一些略有聰明的凡夫,都還要更差,就妖魔來說,根本就是笨蛋妖魔;而從修行的角度來看,根本就是不具基本的慈悲喜捨的四無量心,連善良的修行人都談不上,還敢公然扯謊的自稱聖者;通篇就只是更印證陳寶生及其徒眾,確屬一窩蛇鼠、鼻息相通的大小妖魔。


    通篇以攻擊已向香港警方報案王師姊為起手式,自以為萬無一失,實則恰巧顯現了妖魔的愚笨以及殘害眾生的惡形惡狀。首先,從程式上來看,大陸、香港及台灣的犯罪偵查制度,雖有歧異,但基本的架構是相同的,亦即,刑事偵查的進行,一定以被害人或利害關係人所提出的告訴或者是告發(舉報)為發動的前提,也就是說,被害人或利害關係人在受到犯罪行為所害,或是知道有犯罪行為時,為了請求國家發動公權力以刑罰處罰犯罪行為人,而把相關的犯罪行為、犯罪事實向公安、員警陳述、舉報後,就會開啟國家司法機關對於犯罪的偵查程式。換言之,只要是王師姊以被害人的身份,向員警機關陳述犯罪事實,並表達希望國家司法機關透過刑事偵查加以追訴,一個刑事的偵查程式便因此而拉開序幕,這就是所謂的立案(告訴、舉報),立案(告訴、舉報)之後,公安、員警機關就會依照法律的程式,開始蒐集證據、傳訊證人,為檢察官(在香港為律政司)起訴犯罪行為人做相關的準備。


    瞭解上述刑事偵查的基本架構,就可知道該文對於王師姊向香港警方舉報強暴案件一事是否成案的質疑,根本就不能成立,根本就是惡意的曲解,對於強暴案的被害人更是二次傷害!


    根據香港警務處所發行「成年性暴力受害人資訊小冊子」(可從以下網址下載完整小冊子http://www.police.gov.hk/info/doc/child/pol_1152_tc.pdf)的封面頁,上面明確記載了「你已向警方作出遭受性暴力的舉報」以及「本小冊子概述你在協助警方調查期間可能受邀參與的員警程式和你的權利」。事實上,這兩段文字就是立案的一個明證,「舉報」就是相當於台灣的「提出告訴」或是大陸的「立案」,在法律的意涵上,就表示警方已經正式受理這個案件!接下來警方要做的,便是依據法律的規定,進行相關的調查(參考香港警務處:「性罪行」案件的處理程式http://www.police.gov.hk/info/doc/cpa/sexvio_tc.pdf)。而在調查過程當中,為了「尊重」與「保護」被害人的權利,同時,顧及強暴被害人因創傷所導致的驚恐情緒,員警機關會將調查程式將如何進行,以及需要被害人如何協助警方進行犯罪的調查先向被害人說明,讓被害人預作心理準備,原因在於:強暴案件對於受害者(不論是女性或男性被害人)的心理創傷相當的巨大,不論是讓其回想、陳述受害過程,或是讓其再次看到受害時的相關證物,或是再讓其見到加害人,都會導致二次的傷害,所以才需要藉由「程式的事先告知」,讓受害人可以在心理上預作應對的準備,藉以保護受害人。陳寶生這群妖魔徒弟的問題,只顯示了他們不但沒有基本的法律知識,根本就是一群不懂裝懂的無知騙徒!


    其次,執筆人不但不關心被強暴的人所受身心巨大的創傷,更肆無忌憚以傷害被害人來混淆視聽,在在顯露出執筆之人毫無慈悲之心,這種人那裡說得上是修行學佛的人?

    依照台灣(刑法第228條)、香港(香港刑事罪刑條例第118條)、大陸(刑法第236條)的刑法規定,在違反他方(不論女性或是男性)的意願下所為的性行為,是性侵的犯罪行為。性侵犯罪是對被害者身體自主權的否定,對受害者會產生自我不潔之負面心理,嚴重者會將性侵害案件發生之責任歸咎自己,在父權社會體系下,被害人會認為有辱門風等情況之情況屢見不鮮。這些由性侵害所導致的心理變化。因此,被害人願意透過司法管道保護自己權利的人,為數不多,依據台灣衛生福利主管單位的統計,在2016年,共接獲1610件性侵害通報事件,但其中僅有3646件司法訴訟(參見2017428台灣蘋果日報報導,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428/1107350/)。事實上,沒有提出司法訴訟究責,並不代表性侵害案件沒有發生!性侵害的受害人,由於信任感被破壞,會變得不相信別人,常會有焦慮、不安,且害怕別人知道事實之後而離棄自己,這些由性侵害所導致的心理變化,都是當今醫學已證實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由此可知,性侵害的受害人要挺身而出,透過司法程式對抗加害人,是多麼的不容易,而要對抗心理的創傷,箇中的痛苦,更非一般人能想像,害怕身邊的同學指責其「誣陷」上師,擔憂公眾下意識的以「這女的想靠上師提高自己的身份」、「他是想用爆料勒索上師吧」等論調來攻擊自己,故而隱忍多年,但最終因不敵心理創傷所帶來之壓力。而有些受害者,為避免墜入自我了結的深淵,只能透過重回加害者的懷抱,而企圖保有所剩無幾的歸屬感與自我認同,從而免於崩潰,這在心理臨床上,就是所謂的「斯德哥爾摩症候群」。


  在瞭解性侵害給被害人所帶來的苦痛後,我們來看看陳恆寶生及其弟子是多可惡!該文中提到:「你16始出道江湖了,哪里是能意被人侵犯的?如果你真的遭遇這樣的事,以你的性格,早就去案或復了?怎麼可能8年?」這段話顯示了撰文者為了要維護陳恆寶生,企圖以轉嫁責任的方式,將錯誤全部加諸被害人的行為,再次重傷受害人,真的很可惡又無恥,他們的道德品格真的很低劣!該文又提到:「你常跟你的好朋友兼師姐蘇豔芬和蘇豔惠姐妹倆提到師父的偉大和光明,要她們好好跟著師父修行。誰都聽得出來,那個讚歎是真心的。如果你真的遭遇這樣的事,以你的性格,絕對會第一時間去報案,不會一直跟她們讚歎師父的偉大」,又說:「八年的持續侵害,任何一個有理智非白癡的人,早就逃離了,還會等到現在才說,現在才逃?你是小孩嗎?有人限制你的人身自由嗎?這種邏輯在現實中成立嗎」、「每次來香港的同學們那麼多,為什麼同學們都是看見你開開心心,這是在精神和身體雙方面遭受折磨的人應有的心理狀態嗎?」事實上,王師姊有這樣的狀況,按照醫學實證的研究與分析,在邏輯上都是可以成立的,一來,她受到侵害後,害怕陳寶生在她離開後,以各種方式置她於死地,或是傷害她的親友,這對於性侵受害者來說,是很正常的反應,因此,為求自保,為求自己的免於崩潰,只能重回加害者的懷抱,只能強迫自己持續的認同加害者,正如同張振原先生在獨立評論@天下中所說:「在(性侵害)受害者方面,她們則會隨著加害者勢力的擴大,即便知道其他加害者的存在,甚至加入與她『爭寵』的行列,她也只能忍受並持續下放自己的尊嚴,不斷告訴自己:相對其他人只有我才是最愛他的。」(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52/article/5676?ext=rel)這正是「斯德哥爾摩症候群」的典型表徵,這群人的提問,只能顯示出他們連一般凡夫該有的知識都不具備,水準之差,不忍卒睹!更令人吃驚的是,該文中竟然問到:「你說在香港佛堂發生性侵和毆打,臉和脖子…(此處文本太模糊無法辨識)。但是每次隨行香港的工作人員可不只你一個,為什麼與你同住的工作人員從未見過你被毆打的痕跡」,這些人真是喪心病狂,難道他們不知道,絕大多數受到家暴的人,都能將自己的傷勢,隱藏到鄰居、親人看不出嗎?王師姊為了保住自己一絲活下去的希望,當然會隱藏傷勢,當然不會輕易讓人發現她被陳寶生毆打的痕跡!

    其實,這些妖魔徒弟,提出這些問題只是凸顯了自己沒有慈悲心,表明了只是因為利益與共而毫無羞恥心的為陳恆寶生這個魔頭來辯護!一個正常有良知的人,一個具有一般知識水準的人,都能以公正持平的心,來看待這個性侵事件,而不是一面倒的就幫陳恆寶生找理由,一面倒的指責出面主張自己遭受侵害的王師姊!王師姊要出面指控陳恆寶生,那是需要多大的勇氣,那可是要賠上自己名譽的賭注啊!有多少遭受性侵害的女性,會願意公開承認自己被某個自己曾經信任的男性所玷污呢?而且,相對於陳恆寶生這群妖魔徒弟,只敢用不具名的文章批評他人,王師姊可是在香港警方的檔上,簽上自己的姓名,表示願意負責!事實真假如何,我想明眼人一看即知,這些三流的手段,能騙得了誰呢?


    這些妖魔徒孫,除了沒有良知、沒有道德、沒有慈悲心之外,更是愚癡到連續不斷的誹謗佛陀!在極聖解脫大手印中,佛陀說道:「反之對犯破戒罪或重戒之一切惡人假師毒妖邪魔鬼使之類呢,我們應以佛法降之,讓他改惡向善,但不可傷害使其身心壓力造成他的痛苦,及其眷屬的牽連痛苦,因為他們也是愚癡可憐眾生,絕對不可有絲毫為了自己的幸福快樂,把痛苦建立在他人或非人道眾生的身上。」又說:「對於那些十惡不赦,教化而不悔改、不回頭,繼續為惡,殘害大眾之類,對此我們應化悲心為降魔,施以菩薩戒,但這必須是為保護大多眾生在無有另法解決的情況下,才能實行的誅法,因為若不降誅此妖孽,這惡棍將會兇殘惡害更多人,若是善導此惡人仍不改悔其罪惡者,則報由政府法律機關制裁之,……」,又教導我們:「如若這惡棍願意改悔去惡從善,我們繼續施以菩薩戒對他誅之,即是我自己成了妖孽罪行,而此舉說明我已經脫離菩提道了,因為無論是惡棍還是妖邪,都是眾生無明才造成的罪業,若能悔改惡行,宇宙中又一個好人、好眾生」。佛陀是這麼的慈悲,這麼的偉大,不斷說法,希望以法音教化步入歧途的「犯破戒罪或重戒之一切惡人假師毒妖邪魔鬼使之類」,希望他們「願意改悔去惡從善」、能「悔改惡行」,使「宇宙中又一個好人、好眾生」,世界佛教總部的聖德們,又何嘗不如此,正是因為陳恆寶生跟這群妖魔徒弟,自己二十七年來沒有好好把法音聽懂,把公告看懂,才不知道應該要依照佛陀之教,真正的懺悔,改正自己的惡行!做弟子的自己不學好,卻反而責怪師父,這真是千古奇聞,世人難道會因為提婆達多以及善星比丘的諸多與佛制戒律相違之惡行,而說釋迦牟尼佛是魔而不是佛嗎?而且,既然王姓師姊當時不欲大眾知悉其被陳寶生姦淫之事,希望能以隱忍保護自己的名聲,難道非得要佛陀去揭露這件醜事,讓王姓師姊痛苦不堪,名聲盡毀,甚至放棄學佛,才叫做慈悲利益眾生?至於陳寶生以設立聞法點之功德,取得藍扣段位,那也是因為弘揚佛陀法音的功德威威,以此功德所成之善果優先成熟所致,並不代表陳恆寶生不須償還自己因為惡行所致生惡果,正如同釋迦佛陀於成佛之前,因曾在過去世敲打一魚王的頭三下,而成佛之後,仍須受頭痛三日之果報,佛陀因無上之功德而先成就圓滿佛陀果位,並以此功德將惡果推遲至成佛後才受報,這是釋迦世尊所親自展顯的因果,難道行人會愚癡到說釋迦世尊您還沒有償還果報,所以沒有資格成佛?


    看到這些不敢具名的妖魔不斷的誹謗佛陀,真心的為他們感到可憐,因為他們現在的所作所為,就只是為自己挖掘通往地獄的道路罷了!希望你們能看清事實,趕快悔改,否則,只是讓自己的惡業果報提早成熟,一旦當惡果成熟需受報時,即便是佛陀親臨,也再難以改變必須受報的定業,因為,這就是因果的必然性!

阿彌陀佛





佛弟子  生真悔  謹致


本文摘錄自:網路文章



 

2017年8月16日 星期三

妄言批評公正聖考 恰證失去菩提心行


看到陳恆寶生嘍囉對於聖德考試的惡意攻擊,除了讓人感到啼笑皆非,更是讓人看到一個人為了名、為了利,可以低劣到何種程度。在陳妖寶生的眼中,對於聖考他所看到的,就是身份的高低的區別,因此,他認為他考上的段位不符合他「尊貴」的身份,因此懷疑有人故意要整他,讓他考了低段位。
 

妄言批評公正聖考 恰證失去菩提心行 
其實,他真的是大錯特錯,也暴露了他已經忘記為人師表所應有之心:以無私利益眾生的心行,成就菩提。若是他還有此心,他該做的,是持之以恆的在正確的修行、修法的道路上前進,是更加積極努力的以大悲無私之心,利益更多有情,爭取在年審當中有更好的表現,而不是懷疑有人要以年考來整他,進而誹謗佛陀,並將追隨者帶往通向地獄的捷徑!

在2015年聯合國際世界佛教總部公告字第20150103號的公告中清楚的提到聖考的目的。總部的公告一開始就提到:「很多以真心誠意投身於佛教修行的人,被偽假佛法所騙……,眼看著佛教徒被各種宵小之人欺騙,本會深感慚愧,卻也無力回天,只想盡一些微薄的責任和義務,做一點有益大眾的佛事,幫大家鑑別一下擁有聖者上師們的真面目,以免欲求學佛修行的人上當受騙,為此才設立了聖德考試的制度,一切皆是為了防假顯真而利人,絕無貪圖自己利益。」透過公告,我們可以知道,聖考的目的,就是為想要真修行的眾生,找到真正依教奉行的師資,讓他們能步上解脫輪迴的正確道路。


而聖考的考法,分為「共類」與「不共類」兩種,「共類」有三類考項:一、《道行證量》;二、《行持德品》;三、《經教論學》。而一、《道行證量》中有兩大次第,(一)是升起實相次第,(二)是圓滿受用次第;二、《行持德品》中又分仁善正直、忠厚慈悲、利他守戒、無私奉獻、菩提心行、精進弘揚法音、保護如來正法、遠離怪力亂神封建迷信等條;三、《經教論學》:深入言學三藏十二部何經何論、通曉程度幾分、是否登台做開示、或著書開示、自己認為開示之理法知見是邪是正(以上詳見公告)。


「共類」雖有三類,關鍵其實就在「無私利他的菩提心」。因為,唯有真正落實無私利他的菩提心,才能在日常生活當中,體現超凡的德品,才會以不錯因果的嚴謹態度,認真的學習正確的佛陀經教及論學,同時,修持佛法也才能有升起實相次第及圓滿受用次第。換言之,唯有具備「無私利他的菩提心」才堪為人師表!


此外,為了怕此考核因為人為掌持而有徇私放關升級之差錯,所以,在「不共類」的考核部分,最終以文殊菩薩的打掛神諭結合孔雀明王的護法正道擇決(法門宮羽)應證為結果。這一部份,現場的主考師只是負責施軌宣義,不負責監考施法,監考施法的是虛空本尊佛菩薩和執掌護法,一切因果責任都由本尊和護法擔當(詳見2015年聯合國際世界佛教總部公告字第20150104號公告)。陳寶生嘍囉們一邊說要學習釋迦牟尼佛的佛法,又一邊質疑聖考的公正性,這真是人格分裂啊!聖考的最終結果既然是由虛空本尊佛菩薩和執掌護法所掌持決定,難道會比陳寶生嘍囉們所說的人間的「第三方公正機構」更加不如?其實,從他們的提問可以知道,他們口說學習釋迦牟尼佛的經教,但他們的心思及行為,根本是背謗佛菩薩、誹謗佛陀教法,根本就毫無「無私利他的菩提心」!他們有的只是貪取名利的自私心!


陳恆寶生嘍囉等,難道你們換了環境就換了腦袋?當年,你等參加法門宮羽考試後,饒真真將廟子裡的大小手珠、念珠全部蒐購,請到法門宮羽聖物前請求加持,你們當時一夥人法喜充滿的參加聖考之後,那高興的心境,難道你們忘了嗎?你們現在的所作所為,已失去初學佛時所發的「無私利益眾生的菩提心」了,已經違背了「諸惡莫作,眾善奉行,自淨其意,是諸佛教」的佛陀教法了!苦海無涯,回頭是岸,不要一錯再錯地航向地獄了!


佛弟子 生真悔 2017/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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